
公告日期:2025-04-29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后,由董事会委任;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务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
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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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董事会的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建议公司董事会
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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