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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