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可能发生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和承担重大信息报告工作职责的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的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 3 项、第 4 项所述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
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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