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 “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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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
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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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
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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