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其形式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固定资产投资、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为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各种投资做出审议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投资决定。
第五条 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投资事项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标准的,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投资虽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但若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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