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明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职责,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在公司党组织、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九条 公司内控审计本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并且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董事会赋予内部审计部主要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子公司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经劝阻无效,上报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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