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E10104 号
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目录 页次
一、 鉴证报告 1-3
二、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 1-2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 ]第ZE10104号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5年4月9日《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贵公司2024年3月23日至2025年4月9日的募集资金置换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4年3月23日至2025年4月9日的募集资金置换的实际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发行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结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77 号),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91,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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