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证券代码:300053 证券简称:航宇微 公告编号:2026-002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
3.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个别审计业
务的原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为避免对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产生影响,经审慎研究与评估,公司拟不再续聘中兴财光华。经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公开选聘,公司拟聘请大华所担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
4.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规定。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开选聘工作(第二次)。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拟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5)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6)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大华所合伙人 150 人,注册会计师 887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04 人。
(7)大华所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210,734.12 万元,审计业务
收入为 189,880.76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80,472.37 万元。
(8)大华所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为 112 家,审计收费总额
12,475.47 万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 12 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
(1)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
(2)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
(3)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
(4)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 诚信记录
大华所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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