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开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共 24页,第 1 页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公告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后,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摘要还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及其实
本制度共 24页,第 2 页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真实、准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