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并通过审查、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部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置副经理、主管及专员若干名。
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应当具备审计师或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具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做到:
(一)热爱审计工作,忠于职守。
(二)遵守财经法规,依法实施审计。
(三)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四)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开展工作以及组织协调内部审计工作的能力。
(五)认真负责,深入实际,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
(六)严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机密。
(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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