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或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禁在下列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在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期间内买卖股票,并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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