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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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9 月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5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5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6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7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7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7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8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8
(二)激励对象范围...... 8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9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10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0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情形...... 10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情况...... 11
九、结论性意见......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中青宝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中青宝的股份,与中青宝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4、在为中青宝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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