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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20:00:10 股吧网页版
ST中青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持有公司股份是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持有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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