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承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职能。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职责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与事项做出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层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聘任与解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应和公司经营管理层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经营管理层架构
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总监 1 名,
设董事会秘书 1 名。
第六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第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可以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企业法人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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