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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4:38:18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积极主动参与挽损
凡于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中青宝(300052)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挽损
2025-12-24 19:06:40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2025年3月29日,中青宝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认定,中青宝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导致公司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登律师认为,若您在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4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中青宝股票,便符合条件,在2026年4月26日前可起诉挽损
2026-01-07 18:11:38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与之相关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有法院一审判决,中青宝需要承担因虚假陈述给股民造成的损失。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股民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
中登律师认为,若您在(1)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4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中青宝股票,便符合条件,在2026年4月26日前可起诉挽损。或者您在(2)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7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中青宝股票,便符合条件,在2027年7月28日前可起诉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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