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六年九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第一题:《审核问询函》“1”...... 4
第二题:《审核问询函》“2”...... 4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琏升科技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就本次发行,本所已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上文件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出具《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2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相关事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最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第一题:《审核问询函》“1”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4.7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琏升,为定价发行,发行价格为5.68元/股。根据2025年12月16日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开披露信息,本次再融资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琏升上层股权结构调整的一揽子方案;方案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即海南琏升的控股股东变为新鸿兴科技,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新,同时拟向发行人控股股东海南琏升发行股票。公司在2025年12月16日关于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了《关于海南琏升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定增协议)等内容。按照发行上限,本次发行完毕后自然人王新控制公司股权比例将从14.09%上升至29.72%。
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7.04%,流动比率为0.34,发行人测算未来资金缺口为5.97亿元,与本次募资规模存在差异。报告期各期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