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各项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其向
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之
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告,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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