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琏升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
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
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等情况。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出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离职、解聘应当按照本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具体要求执行。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的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
离任审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后5个工作日内,原董事进行离职交接。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
续履行;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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