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2025 年 9 月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开展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前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所涉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涉及交易金额与相关指标的计算标准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第九条 未达到第六条、第七条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审批决定。总经理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将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按照本制度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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