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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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琏升科技”或“公司”)委托,对公司下属公司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眉山琏升”)作为卖方与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晟新能源”)作为买方就异质结电池片产品销售事项签署的卖方合同编号LPV-AHHS-20250409-1 的《2025 年电池片采购框架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关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等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合同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眉山琏升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25 年电池片采购框架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眉山琏升与华晟新能源签署的《2025 年电池片采购框架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眉山琏升本次签署《2025 年电池片采购框架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晟新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流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MA2W1EY9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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