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和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及XIV部所载有关内幕交易及市场不当行为的条文)。公司董事若违反《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将被视作违反《香港上市规则》,且须尽量保证,其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所有公司证券交易均按《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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