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本工作细则中亦包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含义)是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三名且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并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是常居于香港。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出任主席者必须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及主席。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若情况有任何变动以致可能会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每名独立董事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公司及香港联交所。公司每年均须在年报中确认公司是否仍然认为有关独立董事确属独立人士。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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