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成员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其中过半
数为独立董事,且成员人数为单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出任主席者必须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且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就外部审计机构之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
(二) 按适用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并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 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核数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之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之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核数公司之本土或国际业务之一部分之任何机构;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之事项向董事会报告,指出问题并提出建议。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五)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负责审阅并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及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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