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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20:04:33 股吧网页版
深交所:福瑞股份_监管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签字会计师朴仁花、刘生刚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50 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朴仁花、 刘生刚:

经查,你们作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福瑞股份或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的审计 机构及签字会计师,在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了解集团层 面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的控制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三十条规定。

二、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福瑞股份药品 销售出库即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年报提前确认收入288.10 万元,影响了定期报告的准确性。你们未能充分关注并恰当 评价收入确认政策,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下同)第
十条规定。二是福瑞股份未合理估计药品销售合同中存在销
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以全额确认收入,支付给客户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时冲减销售收入。你们未能执行充分审计程序关注可变对价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三是审计底稿记录的退货原因与实际不一致,且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
—审计工作底稿》(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下同)第十条
规定。

三、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程序不到位。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证据仅有项目结案报告和境外会计师访谈记录,未附其他技术可行性证据,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四、存货审计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实施观察管理层制订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未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
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四
条第二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五、在建工程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建工程福瑞健康科技园项目 2023 年期末余额 1.90 亿元,占总资产比例7.17%,未执行资产减值相关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
求,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规定。朴仁花、刘生刚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扎实做好审计工作,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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