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搭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桥梁,切实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运用信息传播和
营销的原理,通过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和其他各界人士进行信息沟通与信息传递,从而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同,规范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同意或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等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及
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规则,并提请公司权力机构审议;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咨询;收集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信息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报送与披露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维护与更新披露的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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