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 为规范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他人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他人担保额之和;
(三) 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四)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所属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或对外提供担保;
(五)公司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一) 公司担保的条件:
1.公司所有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2.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3.公司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二)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2.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3.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8.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三)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四)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五)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六) 本制度规定的担保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标准的,
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2.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6.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九)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投票决定是否担保;
(十) 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十一)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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