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
四、 发行人的设立......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8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1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4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6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6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6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3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8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9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9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9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0
二十二、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41
二十三、 结论......4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 接受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6 年8 月 12 日就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本次发行的报告期更新为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及 2026 年 1-6 月,
本所对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相关情况的变化、事实更新与进展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出具补充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以下简称及正文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合康核电 指 山东合康核电装备有限公司
黄冈合康 指 黄冈合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淮安合康 指 淮安合康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咸宁合康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