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二) 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以及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相关主体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可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 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本次发行特定对象签署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书》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该协议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生效;
(六) 根据公司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书》、美的集团出具的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美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则认购方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美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则认购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美的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行为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美的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免于发出要约;
(七) 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
有关规定,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健全和贯彻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 公司募集资金将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与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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