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指
定媒体发布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置备于会议召开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三)14:00 在北京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博兴二路 3 号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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