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及时报告。
(四)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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