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对的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
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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