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和高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各
1 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和一定的学历。掌握有关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分别采用下
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每届任
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控制资金往来。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对外支出金额或处置其他资产(参照账面值)500 万元以下的事项,总经理签署;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签署。
(十二)除本条第(十一)项规定外的其他事项,对外支出金额或处置其他资产(参照账面值)200 万元以下的事项,总经理签署;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签署。
(十三)本条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所指事项,如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十四)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五)《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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