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报
送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在编制、审议和披露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都调研座谈会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
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
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送报。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
提示函,并在审批表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留本部门备查,原
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
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漏,公司应在
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
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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