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
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中低风险等级投资,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债券投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所需资金,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募集资金涉及现金管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
行。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公司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3、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通过股东会决议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期间最高余额达到第五条标准的,适用于第五条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如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在经批准的有效期
及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管理层行使委托理财决策权,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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