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
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 2/3、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的人数不符合要求或者委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独立的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与其职责相关的调
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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