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金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账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需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经营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当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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