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微信、QQ、博客、微博、网络视频、手机媒体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未公开信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全体员工;
(四)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传统的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信、QQ、博客、微博、网络视频、手机媒体等。
第四条 全体监控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其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更新情况。公司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三章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五条 全体监控对象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备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并在上述资料出现变更时,及时向公司报告其更新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的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第七条 监控对象不得通过新媒体或其他途径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部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并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控。
公司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当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并删除该等信息,监控对象应当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公司的指令。同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并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针对新媒体的作用和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督促其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体监控对象应当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明确其自身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将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的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泄露内幕信息等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监控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上述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推诿。
第十四条 凡是涉及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公司应当及时落实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处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董事会秘书将上报公司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严肃查处。监控对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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