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者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但未同时超过两个指标的,董事长亦有权审议决定;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或者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但未同时超过两个指标的,董事长亦有权审议决定;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或者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但未同时超过两个指标的,董事长亦有权审议决定;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或者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但未同时超过两个指标的,董事长亦有权审议决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