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报送信
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已经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信息使用人等任何知悉本制
度第二条所述信息的人员或机构,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该信息向他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
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经办人员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
供书面的保密提示函,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外部信息使用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存备查,原件
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存档。董事会秘书办应当对外部信息使用进行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证监局备案。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当年对外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梳理,须补充披露的应
在年报中披露。
第十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知悉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相关内容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 如果外部信息使用人向他人披露或泄露信息,或利用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应在获悉后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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