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各项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是公司运作规范的重要责任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 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协调制作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拟作出的决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公司相关决策管理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档备查。对知悉的公司证券违
法违规事项,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七)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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