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朗科科技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90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8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 39.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55,2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3,216,75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1,983,250.00 元,超募资金净额为 398,603,250.00 元。以
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出具的
深鹏所验字[2009]24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36,151.91 万元,其中累计
使用募集资金 4,651.91 万元,累计使用超募资金 31,500.00 万元,公司尚未使用的超募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和理财收益)均以银行理财、活期或定期存款形式存放。
二、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超募
资金 11,50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8.85%。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
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着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部分超募资金偿还上述银行贷款后,公司可减少利息支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盈利能力。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相关说明和承诺
针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公司在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同意使用超募资金 11,50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朗科科技拟使用超募资金 11,50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平安证券对本次朗科科技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荣 甘 露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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