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11 17:57:04 股吧网页版
回天新材: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1


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 公告编号:2025-10
债券代码:123165 债券简称:回天转债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回天新材”)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
投资基金的议案》,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君安回天(杭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产业基金投资方向主要围绕新材料(封装材料、复合材料、先进陶瓷材料、新型功能材料、高分子材料),重点应用领域为新能源、半导体、高端制造、汽车产业链、物联网技术、AI 等。产业基金总规模人民币 2 亿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9,800 万元。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本次基金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相关事宜,授权董事长签署基金相关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
披露的《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65)。

二、本次投资的进展情况

1、2025 年 3 月 10 日,公司与物产中大君安(杭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城
西科创制造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君安回天(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经工商部门核准,君安回天(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近日办理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具体如下:

企业名称:君安回天(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物产中大君安(杭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洪裕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
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额:贰亿元整

成立日期:2025 年 3 月 10 日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 666 号名栖首座 3 号楼 3 层 312 室
三、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普通合伙人:物产中大君安(杭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有限合伙人:

浙江城西科创制造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城西科创”或“有限合伙人 LP1”或“LP1”);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天新材”或“有限合伙人 LP2”或“LP2”);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
2.2 名称
2.2.1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君安回天(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 全体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是平等互利,并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4.2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合伙企业可以变更经营范围。

2.5 合伙期限与基金存续期限
2.5.1 合伙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登记的合伙期限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 10 年。
2.5.2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自管理人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中载明的首期付款到
期日(以下简称“首次交割日”)之日起 6 年(以下简称“基金存续期限”或“经
营期限”),其中,自首次交割日起的 3 年为投资期(以下简称“投资期”),投
资期届满之日起的 3 年为后续管理及退出期(以下简称“退出期”)。投资期内,
有限合伙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向合伙企业缴付其认缴的出资。

2.5.3 普通合伙人应尽量在退出期届满前完成合伙企业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