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九洲转2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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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27层1-8号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九洲转2之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1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九洲集团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九洲转2本次赎回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赎回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赎回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申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11号”文同意注册,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洲集团”)于2020年12月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00亿元。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12月1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00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5.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1月8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九洲转2”,债券代码123089。
(二)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九洲转2”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2月25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6月25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6年12月2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初始转股价格
“九洲转2”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8.00元/股。
2.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2021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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