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集团 公告编号:2025-056
债券代码:123089 债券简称:九洲转2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洲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兰显珍律师、王宝林律师参加
九洲集团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13:30,召开地点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609号公司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https://www.hylandslaw.com
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27层1-8号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兰显珍律师、王宝林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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