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 1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 2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3
第五章 会议登记 ...... 5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 7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9
第八章 股东会记录 ...... 13
第九章 其 他 ...... 14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凯宝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
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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