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以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
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简单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发布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
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为信息
披露指定报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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