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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51:21 股吧网页版
上海凯宝: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以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结合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
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 以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前, 应根
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
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
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
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
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

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
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
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
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的, 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在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3.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5.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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