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
公司的与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
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称“内部审计部门”),对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
于 2 人。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营管理等相
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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