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
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相关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
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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