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因
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
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
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
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之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解任、更
换、解聘的,自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致
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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